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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国家生物安全战略防控体系建设

作者:朱磊 发布时间:2020-07-30 16:34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国家生物安全的理念,强调要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2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关系到国家公共卫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需要加快构建系统全面的国家生物安全战略防控体系。这是确保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应对生物安全新形势需要制定国家生物安全战略

随着国内、国际环境变化,生物安全的内容和形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与传统的生物风险相比,现代生物安全在形成结构、危害程度、作用机制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新特点。

一是快速城市化和生态环境破坏导致生物安全压力凸显。工业文明发展范式要求要素高度集聚,从而产生规模效应,但地区环境容量往往无法承载人类高强度的社会活动,资源的粗放利用造成环境污染不断积累,生物物种的生存空间也不断被侵占。近30年来,我国已发现和鉴定超过100种新发传染病。2003年发生的SARS及此次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都与资源过度利用、生态环境破坏有一定关联。

二是生物安全问题从偶发、单一源头、区域性向频发、多源头、全球性转变。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干预不断加深,以及人口的全球流动性不断增大,生物安全威胁表现出极端化发展趋势,一旦暴发将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化进程的加快,潜在的安全风险更易诱发难以防范的颠覆性灾难。我国在生物技术水平和生物安全能力上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要防范因技术转让而转嫁的生物安全风险。

三是全球气候变暖加剧生物安全风险。世界卫生组织曾发出警告,如果全球变暖的趋势得不到控制,人类将会面临更多传染病发病和死亡的威胁。有研究指出,全球气候的变暖将导致北极冰川和冻土消融,使远古病原体复活。2019年,巴基斯坦国内感染蚊虫传播的登革热人数达4.4万人,创历史新高,这很大程度与上升的气温有关。中国地域广阔,气候条件多变,部分地区生态系统极其脆弱,全球气候变暖对生物安全的影响将会更大。

正是由于生物安全威胁变得复杂化、极端化,传统的“就问题治问题”的应对方式不再适应当前的治理需求。新形势要求国家的防控措施要在生态文明发展范式下,以新的科学认知观及安全发展观为指导,从国家战略层面推动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从预警、应对、恢复等全流程更加系统全面地加强监管。

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防控体系面临的挑战

物种灭绝、动物疫情、生态灾难、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风险等引发的安全风险,事关国家重大核心利益。总体来说,我国生物安全防线仍然脆弱,还无法适应现在国家总体安全需求和国际战略安全的防控要求,生物安全尚未形成战略防控体系。面对日益增长的生物安全防控需求,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面临诸多挑战。

生物安全的社会意识薄弱。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的消费意识不断增强,消费需求也日益多元化,无论是饮食习惯还是文体活动都更倾向于亲近大自然,体验大自然。然而,与野生动物或植物的不当接触也导致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中的病原体接触更加紧密、频繁,加大了病原体对人类造成的生物威胁。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措施、生物安全意识淡薄,外来物种入侵和不明来源的传染病流行正威胁着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稳定,甚至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在意识淡薄的情况下,构建战略防控体系也必然进展缓慢、效果不佳。

生物安全法制保障力度不足。建国以来,我国出台了一些保护野生动物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和规章,如《国家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但目前的法制保障从体系上看还不够完整,在内容上存在标准不明确问题,在执行层面也还有落实不到位现象。这给国家层面的生物安全战略出台带来了法理障碍。2019年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针对破坏生物安全、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及处罚。这为生物安全保障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未来还需进一步出台各项配套规章和执行办法。

生物安全执法权责不清。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包括事前预警、事中响应、事后恢复等一系列机制和措施,其中执行力是政策效率和损失管控的重要保障。生态安全执法应具备有序的组织能力、各司其职的运行机制、彼此的合作与协调、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支撑等。然而,从国内一直存在的野生动物贩卖情况看,负责市场监管、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未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模糊,反应滞后,导致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贯彻,可能成为制约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实施的重要因素。

制定国家生物安全战略防控体系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生物安全面临高压力、高风险的新局势下,急需采用综合方法来最小化风险,建立与完善系统全面、协调高效、负责任的国家生物安全战略防控体系,推动生物安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立科学的生物安全观。要克服既有的思维定势、行为惯性和路径依赖,建立以总体安全观为指导,系统、全面、综合的生物安全观,将生物安全与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国防安全、政治安全相统筹,形成侦、检、消、防、治相协调的防控体系。另外,要从人民安全和发展的实际出发,始终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真正妥善应对生物安全。

制定战略规划,创新体制机制。生物安全与生物技术、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国民健康与国防安全,彼此存在内部的对立统一,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企业层面、公众层面的利益也相互交织博弈。要在生物安全的大前提下,推动产业、国防和社会的协同变革,以更广阔的视野和运筹全局的谋略,从体制层面制定管理方案。这就要求更科学、更准确地把握生物安全的战略目标,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整体部署、策划和推动落实生物安全,创新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解决我国在生物资源管理和生物安全防范上存在的多头管理、职能重叠、管理真空带、运行机制漏洞等问题。成立高效权威的统筹协调机构,促进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生物害后恢复,避免疫情扩散,减少灾害损失。

整合完善生物安全法制体系。涉及生物安全的法律较多,视角不同,目标各异,这就需要在战略层面对现有法律加以系统梳理、评估与修订,突出协同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需要不断加以法治规范。例如,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因生物安全尤其是生物技术谬用、人类遗传资源非法使用等造成资源严重破坏或流失的行为,立法几乎空白。严格执法和法治教育,也是生物安全法制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加强生物安全技术支撑。国家需要从战略高度,适当超前部署生物技术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实现技术进步,从而大幅度提高生物预警和防御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建设一批国际领先的生物安全防御重点实验室,推动一些生物安全关键性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强化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分析挖掘,开发和促进生物信息学数据库数据的储存与交换,从而大幅度提高生物预警和防御能力,保障国家安全。

推动生物安全的国际合作。生物安全威胁没有边界,仅靠单个国家的努力不足以保证地区安全和全球健康。因此,需要世界各国本着生物安全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加强自身生物安全防范的基础上,不断夯实全球生物安全的国际合作与治理。为此,不仅要加强与国际主要发达国家在生物安全领域的战略对话,与多边组织、伙伴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共同签订生物防御和卫生安全能力建设的合作协议,也要支持欠发达国家的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和风险防控,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推荐者: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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