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未取得狩猎证网捕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0 12:47 信息来源: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以案释法】未取得狩猎证网捕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9年3月,武某未经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县某镇村南杨树林地及周边麦田内用尼龙网非法猎捕野生山鸡(环颈雉)4只,价值共计1200元。某县林业局接到报案后,对武某给予罚款处罚,依法没收了武某的猎捕工具尼龙网,并将猎获物环颈雉予以野外放生。

【处理意见】 武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尼龙网猜捕野生山鸡(环颈雉),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属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应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县林业局对武某作出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的罚款处罚,没收猎获物和工具并将环颈雉予以放生。

【案件评析】 野生环颈雉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捕猎限额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搗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武某未取得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使用禁猎工具尼龙网进行猎捕,属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城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某的行为尚末构成犯罪,某县林业局对武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把猎获物环颈雉野外放生,并对武某进行保护野生动物的教育。

【观点概括】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