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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农事用火应如何定性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3 08:52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基本案情20191024日下午,村民汪某某到本户的点子山菜地从事农活,期间,汪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旁边菜地里的干豆萁,因刮起大风引发走火,并迅速蔓延到上边的荒地。经查,汪某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同意,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过火面积19.35亩(非林地),未造成森林火灾。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某从事农活未经批准野外用火,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汪某某的行为未造成森林火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论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林业局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汪某某的行为属违规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风险区的通告》(政通(2019)3号)规定,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以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每年101日至翌年53日为某县森林防火期;在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和草原行政案件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汪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这一规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采取了拒不执行的方式。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中的紧急状态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险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是该规定所要处罚的行为。根据上述分析,汪某某从事农活野外用火行为,显然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所以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条件,故应以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林业行政处罚。

【观点概括】在森林防火期内,不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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