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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6 15:09 信息来源:安徽省林业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保护 跨区划协作 协同保护 撤回起诉

【要旨】

针对非法放牧、非法捕捞水产品、滥采滥伐野生植物等破坏湿地生态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采取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起诉,同时促成相关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职能,构建跨部门、跨区划一体化协同保护体系。

【基本案情】

石臼湖湿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江苏省南京市交界处,面积207平方公里,该湿地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拥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7种、重点保护动物23种。因管理不到位,湿地范围内长期存在非法放牧、非法捕捞水产品、滥采滥伐野生植物等破坏湿地生态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望区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地球之肾”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于2021年7月3日立案。通过采取现场勘查、无人机巡查等方式查明,周边村民在石臼湖湿地保护区非法放牧、滥采滥伐野生植物,采取“地笼”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7月7日,博望区院根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向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以下简称博望自规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湿地监管职责,加强执法监管和普法宣传,切实保护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博望自规分局于同年9月6日书面回复称,石臼湖湿地管理职能已委托石臼湖管理站行使,已劝离非法放牧并查处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加固了石臼湖保护区围栏,发放《致石臼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周边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实现湿地有效保护。

博望区院“回头看”发现,石臼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羊群牛群的情形仍然存在,非法捕捞、滥采滥伐等损害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出现“反弹回潮”,湿地生态损害仍处持续状态。2022年11月8日,博望区院依法向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博望自规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继续采取执法措施,加强石臼湖湿地生态保护。

案件审理期间,博望自规分局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组织召开由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石臼湖管理站、乡镇政府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区内污染治理,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渔政管理和畜牧业行业整治,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进村入户”落实周边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预防在湿地保护区内非法放牧、非法捕捞等行为再次发生。

博望区院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市委编办出台《关于博望区石臼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职责调整事项的通知》,整合相关执法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使侵害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鉴于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利益得到保护,检察机关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博望区院于2022年1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并获法院支持。

办案期间,博望区院发现石臼湖湿地保护区涉及两省两市四县区,需要协同保护,遂牵头与马鞍山市当涂县、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办案等跨区划协作机制,形成石臼湖生态环境和资源跨区域保护检察联盟。

【典型意义】

湿地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湿地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建议、“回头看”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或问题“反弹回潮”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撤回起诉。同时促进诉源治理,促成出台规范性文件,整合相关执法职能;推动建立两省四地跨区域湿地保护检察联盟,构建跨部门、跨区划一体化协同保护体系,提升湿地生态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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