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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303-00053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3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303-00053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30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30 10:05 来源:宣城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建议:1.将“对符合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10立方米以下采伐实行备案承诺制。”建议修改为“对符合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10立方米以下皆伐(或者30立方米以下抚育采伐)实行备案承诺制。”

2.将“推广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删除,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现已纳为不动产登记,继续推广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合适。

3.“试点期间国有林场经营面积每年增加1%”,无法实现建议删除。

4.“重点任务”第8条“扩大林权收储担保业务量,试点期间力争集体林权的10%用于抵押担保。”10%目标太大,建议修改为3%。

5.“重点任务”第18条中建议增加防火相关内容。修改如下:“加快森林旅游消费群体“东来”。实施“林区景区化”十防火水源地、“森林步道”十隔离带建设工程,给予森林旅游企业林道硬化、森林步道等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6.“保障措施”第一条“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汇报”,建议修改为“实行一季一调度、半年一汇报”。

7.“保障措施”第四条及时总结提升“适时邀请国家林草局有关司局和省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建议修改为“适时邀请国家林草局有关司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学者”。

市编办建议:将“健全林业管理体系”整段内容修改为“压实乡镇政府林业工作职责,整合人员力量和相关资源要素,交由乡镇统一领导管理,统筹调度使用,确保有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林业工作。探索将林业执法纳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履行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能,强化森林资源巡护和执法检查。”

市医保局建议:将“突出医养结合,打造森林康养院,将符合条件的以康复医疗为主的森林康养服务纳入医保范畴,联通市医保报销系统。”修改为“突出医养结合,打造森林康养院,将符合条件的以康复医疗为主的森林康养服务纳入医保定点。”

市财政局建议:1.建议将“9.创新林权贷款延期降费。......支持宣城放宽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准入条件,允许林产加工和服务业企业同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中的“支持宣城放宽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准入条件,允许林产加工和服务业企业同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删除。

理由: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补贴的使用范围,且贷款项目的选择权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管理权为省级林业和财政部门。

2.建议将“13.探索GEP考核机制。......在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10%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年度GEP考核结果兑现奖补。......”中的“在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10%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年度GEP考核结果兑现奖补。”删除。

理由: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第“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3.建议将“17.林业投融资'东引’。......对林业经营主体购置的非国家农机补贴种类范围的生产设施和仓储、烘干设备,比照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中的“对林业经营主体购置的非国家农机补贴种类范围的生产设施和仓储、烘干设备,比照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删除。

理由:目前涉农补贴政策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的测算依据和总额,将补贴资金由直接拨付到县级,对“非国家农机补贴各类范围的生产设施和仓储、烘干设备”,无补贴依据和补贴资金来源。

4.将“四、保障措施--(三)强化财政扶持”中的“争取中央、省级通过林业草原投入资金等渠道支持宣城林业改革创新工作,重点扶持三大特色林业产业发展、森林步道建设、森林灾害防治等发展项目。宣城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县级财政每年配套安排1000万元,用于林业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和重点发展项目建设”修改为:“争取中央、省级通过林业草原投入资金等渠道支持宣城林业改革创新工作,重点扶持三大特色林业产业发展、森林步道建设、森林灾害防治等发展项目。市县财政统筹整合有关林业改革和发展资金,用于林业体制创新工作和重点发展项目建设......”

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目前相关涉农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充分赋予地方自主权,允许地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行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市司法局建议:将“乡镇政府和国有林场成立林业执法中队”修改为“乡镇政府成立林业执法中队”。

市人社局建议:将“......对工作优异、试点取得重大进展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修改为“......对工作优异、试点取得重大进展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科技局建议:将“鼓励省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加强与长三角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协作,开发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创建“两高”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修改为“鼓励省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加强与长三角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的技术合作,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

市市场监管局建议:“制定家庭林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家庭林场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为家庭林场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着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议删除“制定家庭林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家庭林场工商注册登记工作”。

理由:市场主体登记没有家庭林场这个分类和定义。

市公管局建议:1.将《实施方案》第5页第6条修改为:“......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立拟流转林权数据库,为工商资本流转林权提供咨询服务。。”

2.将拟成立的“长三角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命名为“长三角林业产权交易所”。将《实施方案》第6页第8条修改为:“......,支持宣城设立长三角林业产权交易所,实行企业化管理,利用林权交易、碳汇交易等交易平台开展林权交易、林业大宗产品交易和碳汇交易,扩大林权收储担保业务量试点期间力争10%的林权用于抵押担保”。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建议:删除“推进“智慧林业”建设”中第一句话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林业“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服务效能”。

市金融监管局建议:1.“8.推动林权收储增量提质”中“支持宣城设立长三角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相违背,可能在设立时会存在一定障碍。

2.建议将“9.推动林权贷款延期降率”中“支持宣城建设林业金融服务平台”修改为“支持金融机构建设林业金融服务平台”。

理由:“支持宣城建设林业金融服务平台”为省对市方案表述,放在市实施方案不妥,经对接贵局经办人员,建议在方案中明确建设单位为金融机构。

市文旅局建议:将第17条修改为:完善森林旅游硬件配套,实施“林区景区化”“森林绿道”建设工程,给予三大特色林业产业示范基地林道硬化、森林观光示范点森林绿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不高于50%的资金补助。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国有林场“四老”存量资产,在不改变占地面积的基础上兴建旅游接待、森林康养等基础设施。鼓励经营主体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打造皖南森林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支持宣城创建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拓展森林旅游业态,发展“森林旅游+运动、文化、康养、研学、食品”等新业态兴办师法自然、生态社区等自然教育学校,满足社会公众体验式消费,提升公众参与度,打响“中国绿都·康养宣城品牌。提升市级以上森林康养基地健康管理水平,开通市医保报销系统,突出医养结合,打造森林康养院。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银保监分局、市供销社、旌德县人民政府反馈无修改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乡村振兴局、郎溪县人民政府、广德市人民政府、宁国市人民政府、泾县人民政府、绩溪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视作无修改意见。

7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