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28 15:07
来源:宣城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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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安徽省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我局组织起草了《宣城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宣城市鳌峰中路51号宣城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信封注明“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方式 电子邮箱:xcslyjfhk@163.com
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宣城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563-30160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8日。
关注森林防火,守护绿色家园。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供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汇总,并提供相关部门参考吸纳。衷心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宣城市林业局
2023年9月28日
宣城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试点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发放,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接受监督。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受理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林业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内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一)在林区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二)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四)未经批准在林区范围内农事用火,或批准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五)在林区焚烧纸钱、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或者无法核实查证的;
(二)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实查处的,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四)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者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 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人以上 (含两人) 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 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被举报的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经查处结案,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人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森林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奖励100至1000元。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经知情者提供违法人线索或指证违法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知情者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或指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至1000元。
(三)涉及林区故意纵火的,经知情者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或指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至1000元。
(四)协助公安、林业等执法部门抓获或有效协助抓获火灾罪犯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情形的,视危害程度给予100至1000元奖励。
第九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违法类型分别进行登记受理,按属地原则对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甄别,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上级交办的,以交办之日起计)。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受理和查处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11月底前形成全覆盖的举报奖励体系,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