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办公效率,规范本单位职工政府信息公文公开行为,结合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章制度。
第一条 公开公文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公文种为
第二条 公开属性的类型。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县(市、区)政府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四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科室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
第五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