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李** | 浏览量 | 31311 | 问题类型 | 建议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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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宛陵湖休闲型垂钓与违规行为之间的关系 | ||||||
信件内容 | 建议:尊敬的领导: 您好!关于宛陵湖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宛陵湖禁止垂钓至今与当初已经过去8年湖中环境有着显著的改善,可湖中仍有大量丝网与地笼,放地笼的人大多在夜间从支流划小船进入如果开放垂钓,那么即使在夜间也不会也有人敢做违法违规行为,垂钓者看见即会打电话像有关部门举报,更好的保护了渔业资源,宛陵湖管理处的保安对于垂钓者的态度友好,做到友善合理劝退这该肯定,关于部门回复的信件的解读,信件中指出开放休闲型垂钓会加剧下地笼、下丝网等破坏湖中生态环境,个人认为开放休闲型垂钓与下地笼、下丝网等破坏湖中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无直接联系,二者间不是统一关系而是对立关系,开放休闲垂钓会有有利于保护湖中鱼类的生活环境,会对湖中的生态做一个更好的保护再一方面会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我市作为一个开放,先进的文明城市,更应着重照顾人民精神需求,希望政府部门做好带头作用,精细垂钓方法。例如某类鱼种在哪几个月中禁止垂钓,以及允许带走的渔获大小,做到精细划分解决过度垂钓的问题。望政府部门考虑对开放宛陵湖合法休闲垂钓的政策,希望政府部门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精细化管理。 | ||||||
来信时间 | 2023-02-16 15:30 |
回复时间 | 2023-02-16 15: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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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林业局 | ||||||
回复内容 |
建议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3-02-16 15:38:59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3-02-20 16: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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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林业局 | ||||||
回复内容 |
建议的问题,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宛陵湖休闲型垂钓与违规行为之间无直接联系的关系”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5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城市宛陵湖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宛陵湖区域内禁止垂钓行为。您提出的“休闲型垂钓”属于垂钓行为的范畴。2017年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公布了第一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宛陵湖省级湿地公园位列其中;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出台颁布,其中,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过度捕捞行为”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如开放休闲型垂钓,势必会造成垂钓者蜂拥而至,最终导致宛陵湖区域内鱼类的过度捕捞。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关注宛陵湖区域存在的垂钓、下地笼等问题,督促宛陵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加强湖区日常巡护监管和非法捕捞渔具的清理。最后,希望您继续关注宛陵湖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