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省内外动态

改革后的森林公安是否具备林业行政处罚和违法野外用火林业行政处罚权

发布时间:2020-05-07 08:25 信息来源:森警视野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原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授权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可以以自己的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那么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转隶公安部领导和管理后,是否具备林业行政处罚权限,对此问题解析如下:

一、森林公安不能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森林公安不属于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也不符合受委托组织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不能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二、2020年7月1日之后,森林公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行林业行政处罚权

新修订的森林法已经修改取消了森林公安根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代行有关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新修订的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森林公安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行原森林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虽然新修订的森林法第八十二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是森林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出台,包括森林公安在内的公安机关均无法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

三、结论

1、森林公安不属于受委托主体,不能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林业行政执法。

2、原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8年12月31日失效,森林公安不能以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查处林政案件。

3、森林公安目前仅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行现行森林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至2020年7月1日。


4、森林公安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经验,也是森林资源保护执法的一直最主要力量,期待在国家层面尽快明确森林公安转隶之后,在公安机关领导林业部门指导下的林业行政处罚权限。5、为了切实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确保林业行政执法无缝衔接,也期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担当作为,迅速组建自己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避免出现林业行政执法“空窗”。(推荐人:胡德顺)

(来源:森警视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