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8月,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到冯某的木材经营加工场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木材经营加工场有8立方米的松树没有合法来源证明。县林业局执法人员追踪溯源时,冯某提供,此批松树是上湾村陈某卖给他的。县林业局执法人员随即找到陈某调查。发现此批松树是陈某在自己承包山场,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砍伐的。县林业局对此事进行立案处理。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过程中,县林业局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1)根据《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陈某以滥伐林木进行处罚。对冯某不予处罚,因为“一事不再罚”。
(2)对陈某以滥伐林木的进行处罚,也要对冯某以收购无证木材进行处罚。根据《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县林业局应当对两人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分开处理。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处理意见。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1)陈某和冯某的违法行为,本质是有区别的不同情况。两件事地点不同、时间不同,违反《森林法》(2009年修正)不同的条款。
(2)对两人处罚的措施也不同。再者,不能因为处罚了陈某滥伐林木,冯某就属合理收购了。
因此,对两人都应予以林业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观点概括】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陈某滥伐林木与冯某违法收购木材的行为,是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