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4月10日,某县森林公安局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行动中,在杨某某经营的饭店内检查出野生动物制品一块,经询问无任何合法来源证明,于是将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暂扣。经调查,查获的野生动物为某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麂(左后腿,重量400克),为偶蹄目鹿科所有种,据当事人陈述,涉案野生动物黄麂左后腿是他在菜市场以230元买来准备过年自己食用的。
【处理意见】本案对杨某某行为认定为非法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没收野生动物黄麂(左后腿),并处以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3倍罚款。但对于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查获的野生动物黄麂(左后腿)价值应按整只价值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查获的野生动物黄麂(左后腿)价值核算应根据实际情况去除头部及部分身体,按野生动物五分之一价值计算。
县林业局按第二种意见对杨某某处没收野生动物黄麂(左后腿)价值(3000×1/5=600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元。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中,涉案野生动物经鉴定为某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麂(左后腿),属野生动物制品。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只是黄麂的一部分(左后腿),因此,对其价值的认定不应按照整只价值核算,所以,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
同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第六条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本案中,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野生动物黄麂属偶蹄目鹿科所有种,其基准价值为3000元;而本案中该野生动物黄麂(左后腿)实际交易价格是230元,低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评估的价值,所以应按照评估的价值3000元执行。另外,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只是黄麂的一个左后腿,对其价值核算应去除头部及部分身体,因此,按实际野生动物的五分之一计算价值比较适当,即3000元×1/5=600元。
【观点概括】对于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认定,首先要对野生动物的品种及保护级别进行鉴定,其次结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和野生动物制品实际情况(部分还是整体)再对其价值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