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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林木损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12 15:08 信息来源:安徽省林业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基本案情】20189月,某区国有林场内发生山火。经查,该区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村村滴水岩处修建登山步道使用焊接和切割设备,在末完全排除火灾隐患的情况下公司工人全部离去,引发山火,受害面积15.69亩,烧毁马尾松材积59.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7710元。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致使森林火灾发生,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补种树木、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致使马尾松材积59.6立方米被毁,直接经济损失47710元。应按照《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属于法条竞合应择其重者进行处罚,按照《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区林业局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将其行为定性为擅自野外用火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件评析】区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中满足擅自野外用火的构成要件:主体,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其明知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表现为故意,但其并无毁坏森林、林木的故意;客体,其侵犯的是国家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林木所有权;客观方面,其实施了野外用火行为,致使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森林、林木的毁坏。因未达到《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关于失火案的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因此,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擅自野外用火行为,应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烧毁马尾松材积59.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7710元,国有林场可要求其进行赔偿。

【观点概括】擅自野外用火行为常会伴随森林、林木或财产的损失,不能简单地以法条竞合择其重者进行处罚,应当充分考虑该行为具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选择与违法行为最契合的法律条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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