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09:11 |
第一条 为维护仲裁独立性,防范外部干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宣城仲裁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仲裁员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试图干预仲裁案件受理、审理、裁决的行为,均需按本制度登记并处理。
第三条 需登记的干预行为包括:
(一)外部干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影响案件结果;
(二)内部干预:仲裁委员会领导或工作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施压仲裁员;
(三)利益输送:以请托、宴请、送礼等方式试图影响案件;
(四)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向外部提供案件信息或审理进展。
第四条 以下行为不视为干预,无需登记:
(一)当事人依法提交证据、申请回避等正常程序行为;
(二)司法机关依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第五条 登记主体:发现干预行为的仲裁员、工作人员、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均有义务向宣城仲裁委员会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条 登记程序:
(一)填写登记表,需完整填写《干预仲裁案件登记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录音、书面材料等);
(二)提交材料,通过保密渠道(如专用邮箱、密封信封)提交至监督部门;
(三)初步核查,监督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四)调查处理,成立调查组,30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五)结果反馈,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需保密身份)。
第七条 经查证属实的干预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仲裁员或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职务;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关系,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外部单位或个人,向干预单位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八条 对登记报告人信息严格保密,禁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九条 对诬告、捏造事实的登记报告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宣城仲裁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宣城仲裁委干预仲裁案件登记表
宣城仲裁委干预仲裁案件登记表
(编号:_______)
登记时间:
登记人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被干预案件编号: 案由: 事人:
干预行为描述:时间、地点、方式、具体内容(可附页):
证据材料清单
1. 书面材料(□有 □无)
2. 录音/录像(□有 □无)
3. 其他:_______
提交人签名
监督部门接收确认
接收人:_______ 接收时间: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