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我局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局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xcwy20041001@163.com,监督举报电话:3022719。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是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诚恳,并认真地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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