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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206-00040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3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206-00040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30
宣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30 14:34 来源: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由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处罚一般为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局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审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公室应当在接收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有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七条  局办公室根据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审核结果,提出书面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本机关有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审核审核完毕,局办公室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档,一份连同案件材料退回。

第九条  拟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条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本制度报送审核的,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627日起施行。

 

 

 

 

 

 

 

 

 

 

 

 

 

 

 

 

 

 

 

宣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

 

序号

姓名

 

1

王小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2

洪旭星

办公室主任

3

章荣俊

林技中心主任

4

陈应龙

产业办主任

5

严  静

防火科负责人、林检中心副主任

6

窦小娟

林长办一级科员

7

姚  姚

防火科四级主任科员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由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处罚一般为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局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审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公室应当在接收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有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七条  局办公室根据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审核结果,提出书面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本机关有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审核审核完毕,局办公室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档,一份连同案件材料退回。

第九条  拟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条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本制度报送审核的,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627日起施行。

 

 

 

 

 

 

 

 

 

 

 

 

 

 

 

 

 

 

 

宣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

 

序号

姓名

 

1

王小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2

洪旭星

办公室主任

3

章荣俊

林技中心主任

4

陈应龙

产业办主任

5

严  静

防火科负责人、林检中心副主任

6

窦小娟

林长办一级科员

7

姚  姚

防火科四级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