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684B/202204-0008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发文字号: | 林产〔2022〕8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产业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729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684B/202204-0008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
发文字号: | 林产〔2022〕8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产业办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729 |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方案》和《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
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林产〔2022〕8号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明确监管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落实省定监测任务以外的检验监测机构和检测经费,认真配合和做好食用林产品检测以及发现问题后的整改,切实提升我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水平。
联系人:廖旭纬 电话:0563-5227569
附件:
1、《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宣城市林业局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局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林产函〔2022〕80号),结合我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环境土壤监测为重点,健全完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治理体系,积极排查整改各类风险隐患,把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三严”要求贯彻到监管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全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良好、监管到位、产业健康发展、群众认可度不断增强四个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提高责任意识。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做到严防、严管、严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落实监管职责。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大户)开展检查和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确保生产和消费安全。通过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多种途径,全面组织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问题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逐步完善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链条监管,提升公众对食用林产品的满意度。
(三)强化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监测。配合完成国家和省级对本地食用林产品抽检任务,同时积极开展县级抽检,抽检范围要做到重点乡镇全覆盖。引导鼓励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自检工作。对林产品及其产地农药、化肥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溯源核查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计划2022年完成省级抽检125批次,自检20批次。依据监督抽查结果,依法查处问题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四)推进优质食用林产品基地建设。抓好竹笋、木本油料、林下中药材等主要品种的林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探索经济林标准化生产模式,推进优质食用林产品基地建设。加强食用林产品品牌建设和“三品一标”认证,引导企业参与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和食安安徽品牌创建工作。
(五)加强生产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加强对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严禁使用国家禁止、淘汰或未经依法许可的农药等投入品。认真填写食用林产品安全生产过程记录表,并妥善保存。
(六)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加强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标准化技术推广人员和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提升相关人员监管能力和业务素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机构和专人负责本辖区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部门协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发现问题的,督促相关经营主体整改。
(三)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及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将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市场投放等情况纳入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逐步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宣城市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方案
为加强全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辖区内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土壤监测工作,根据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局202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林产函〔2022〕80号),现结合我市林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产品
监测的产品为竹笋、山核桃、香榧、油茶籽等产品及其产地环境土壤。
二、监测区域
监测区域为各县市区重点乡镇的食用林产品生产重点产区,共监测145批次,其中食用林产品115批次,产地环境土壤30批次(各县市区监测品种和批次详见附表3)。各县市区应根据各自食用林产品发展现状和承检机构的建议,将监测任务分配到各乡镇,并将分配情况上报至市林业局产业办,同时报送给承检机构备份。
三、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为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各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等一些规模化种植基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食用林产品生产状况提供具有代表性的生产基地,由承检机构从中随机选取,每个县每个品种的食用林产品抽样不得超过25批次,每个乡镇不超过10批次,每个村不超过3批次。凡是已被确定为抽样地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检。
四、抽样时间
食用林产品的抽样根据其成熟状况及上市情况安排抽样工作。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重点抽检竹笋及其产地土壤,第三季度重点抽检林下食用菌、香榧及其产地土壤,第四季度抽检山核桃、油茶籽、板栗及其产地土壤。
五、抽样要求
食用林产品抽样参照《安徽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抽样的相关规定执行。
食用林产品产地土壤抽样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规定执行,每个土壤样品重量不少于1kg,采用干净无污染的容器或塑料袋装样。
六、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各产品类别监测项目如下:
竹笋(9个):铅、镉、总砷、乙酰甲胺磷、氧乐果、杀扑磷、甲基对硫磷、杀螟硫磷、水胺硫磷。
板栗、山核桃、香榧(8个):铅、镉、二嗪磷、伏杀硫磷、甲氰菊酯、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
油茶籽(7个):铅、镉、乐果、倍硫磷、腐霉利、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
产地土壤(6个):砷、汞、铅、镉、铬、铜。
各产品类别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附表1。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食用林产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进行判定,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判定为“该产品检测项目符合**标准限量要求”;检测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并按标准中规定的复检要求对该项进行复检后仍不符合判定依据规定的,判定为“该产品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限量要求”,同时承检机构要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原因分析。
产地土壤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为限量进行判定,高于风险筛选值即为产地土壤不合格,具体判定规则如下: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地土壤检测项目符合GB 15618-2018标准风险筛选值要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并按标准中规定的复检要求对该项进行检验后仍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判定为“该产地土壤检测**项目不符合GB 15618-2018标准风险筛选值要求”。
八、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地点、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3.监测结果及分析;
4.对策措施与建议。
承检机构应于6月底和12月底前,根据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向市林业局提交已经完成的监测结果,并于2023年1月底前提交年度监测总报告。市林业局将根据承检机构提供的年度监测总报告,于2023年2月分别向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九、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按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工作规范》进行。
(二)监测工作应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代表性。
(三)未经市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监测有关技术问题,由承检机构负责解释。
附表1
食用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及标准
产品 名称 |
序号 |
检测项目 |
限量值 (≤,mg/kg) |
执行依据 |
检测方法 |
|
竹笋 |
1 |
铅 |
0.1 |
GB 2762-2017 |
GB 5009.12、GB 5009.268 |
|
2 |
镉 |
0.05 |
GB 5009.15、GB 5009.268 |
|||
3 |
总砷 |
0.5 |
GB 5009.11、GB 5009.268 |
|||
4 |
乙酰甲胺磷 |
0.02 |
GB 2763-2021 |
NY/T 761 |
||
5 |
氧乐果 |
0.02 |
||||
6 |
杀扑磷 |
0.05 |
NY/T 761 |
|||
7 |
甲基对硫磷 |
0.02 |
NY/T 761 |
|||
8 |
杀螟硫磷 |
0.5 |
NY/T 761 |
|||
9 |
水胺硫磷 |
0.05 |
NY/T 761 |
|||
板栗、 山核桃、香榧
|
1 |
铅 |
0.2 |
GB 2762-2017 |
GB 5009.12、 GB 5009.268 |
|
2 |
镉 |
0.5 |
GB 5009.15、 GB 5009.268 |
|||
3 |
二嗪磷 |
0.01 |
GB 2763-2021 |
NY/T 761 |
||
4 |
伏杀硫磷 |
0.05 |
GB 23200.9、GB/T 20770 |
|||
5 |
甲氰菊酯 |
0.15 |
GB 23200.9 |
|||
6 |
氯氰菊酯 |
0.05 |
GB/T 5009.146、GB 23200.9 |
|||
7 |
氯氟氰菊酯 |
0.01 |
GB/T 5009.146、GB 23200.9 |
|||
8 |
溴氰菊酯 |
0.02 |
GB/T 5009.146、GB 23200.9 |
|||
油茶籽 |
1 |
铅 |
0.2 |
GB 2762-2017 |
GB 5009.12、GB 5009.268 |
|
2 |
镉 |
0.5 |
GB 5009.15、GB 5009.268 |
|||
3 |
乐果 |
0.05 |
GB 2763-2021 |
GB/T 5009.20 |
||
4 |
倍硫磷 |
0.01 |
GB 23200.8、GB 23200.113 |
|||
5 |
腐霉利 |
0.5 |
NY/T 761 |
|||
6 |
氯氟氰菊酯 |
0.2 |
GB/T 5009.146、GB 23200.113 |
|||
7 |
氯氰菊酯 |
0.1 |
GB/T 5009.146、GB 23200.113 |
附表2
食用经济林产地土壤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及标准
产品 名称 |
序 号 |
监测 项目 |
风险筛选值(≤,mg/kg) |
依据方法 |
检测标准 |
|||
pH≤5.5 |
5.5<pH ≤6.5 |
6.5<pH ≤7.5 |
pH>7.5 |
|||||
产地 土壤 |
1 |
砷 |
40 |
40 |
30 |
25 |
GB 15618-2018 |
GB/T 22105.2、NY/T 1121.11、HJ 803 |
2 |
汞 |
1.3 |
1.8 |
2.4 |
3.4 |
GB/T 22105.1、NY/T 1121.11 |
||
3 |
铅 |
70 |
90 |
120 |
170 |
GB/T 17140、GB/T 17141、HJ 491 |
||
4 |
镉 |
0.3 |
0.3 |
0.3 |
0.6 |
GB/T 17140、GB/T 17141 |
||
5 |
铬 |
150 |
150 |
200 |
250 |
HJ 491-2019 |
||
6 |
铜 |
150 |
150 |
200 |
200 |
HJ 491-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