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业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林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使用林地办理建设用地需依法依规,《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占用林地既受林地指标制约也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农业项目使用林地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积极服务保障。近年来,市林业局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作,在林地定额指标有限的情况下,积极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宣州区孙埠镇玉粒村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废弃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宣州区水东镇前进村土特产展示中心项目、泾县昌桥乡新垅村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绩溪县长三角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等农业项目相继获批,有效保障了农业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是积极争取政策。针对部分农业项目占地较小的情况,我局也积极向国家和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争取支持,呼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利用各类适宜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并建议相关用地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占林地定额指标,以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减轻农村创业者负担。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农业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保障工作,并继续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争取将部分小型农业项目纳入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
特此答复
办复类别:B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汤飞洋 联系电话:3022718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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