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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308-0005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林长办〔2023〕17号 关于公布2023年6月宣城市林长制改革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号: 宣林长办〔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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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林长办〔2023〕17号 关于公布2023年6月宣城市林长制改革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号: 宣林长办〔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08-14
宣林长办〔2023〕17号 关于公布2023年6月宣城市林长制改革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4 09:30 来源:宣城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公布2023月宣城市林长制改革

典型案例的通知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经认真审核研究,现2023月宣城市林长制改革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全市林业系统认真学习借鉴典型案例的经验和做法,巩固林长制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推进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致力林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23月宣城市林长制改革典型案例

 

          中共宣城市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4



2023月宣城市林长制改革典型案例

                ——旌德县“碳汇+司法”,探索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新路径

  

一、基本情况

旌德县位于皖南山区,林地面积约100万亩,森林覆盖率69.2%,国家级生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近年来,旌德县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以“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为抓手,全力探索林业碳汇价值实现和生态修复新路径,创新建立了“检察+碳汇认购”生态检察机制,有效破解当地就地补植复绿条件弱、环境侵权人修复能力不足等生态修复难题,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目前,共探索办理2起滥伐林木案,当事人以认购经核证的碳减排量方式,支付33140元碳汇认购赔偿金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成效初显。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机制,建立“双碳”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县林长制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建立林业碳汇案件办理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机制。以马家溪国家级森林公园、徽水河等长江中上游重要支流为生态公益重点保护区域,搭建碳汇实践司法协作平台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林长办共同在马家溪国家森林公园挂牌成立“双碳”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协同推进碳汇司法实践

(二)坚持原则,规范“双碳”司法案件适用条件。严格把好案件适用“入口关”坚持当事人同意、法院支持、符合替代性修复条件且有碳汇测算报告的“三要素齐备”原则,审慎稳妥开展“碳汇+司法”实践探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林场公开开庭审理了宣城市首例以碳代偿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被告宋某向庙首林场认购碳汇80.49t(48元/t)用于替代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庭后宋某当场履行完毕。

(三)服务大局,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将“碳汇认购替代生态修复”理念全面融入司法实践中,创新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方式,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与当事人磋商达成“碳汇认购协议”,80%碳汇认购赔偿资金将通过组织当地低收入村民群众开展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作用与成效

(一)便捷高效实现替代性修复目标。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相当于创汇主体采取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方式,以有偿方式代替违法行为人在异地恢复了以“固碳释氧”为主的生态服务功能。

(二)有效解决当事人修复能力不足问题。最常见的补植复绿存在成长周期长、日常管护难等问题。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则是“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以市场化方式将替代修复工作交由固碳减排主体完成。

(三)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难题。当前,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存在模式不统一、涉及主体多元、支出手续复杂等问题,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难以及时有效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而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不存在后续资金管理使用问题。

(四)有助于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既解决了补植复绿“执行难”,换种方式进行固碳减排,又让“绿水青山”通过碳汇交易变成“金山银山”,实现“减排”和“增收”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