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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宣城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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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宣城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8
【部门解读】《宣城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28 08:40 来源:宣城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林火〔202328号已于20231124日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高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查处效率,及时制止和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情火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试点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规章,宣城市林业局起草了本《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举报奖励的方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发生。鼓励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工作格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森林防火科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起草了《宣城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9月至10月先后发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郎溪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有意见反馈,森林防火科对其中合理部门进行了采纳,其他单位书面反馈无意见。

森林防火科将修订后的文本送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宣城市林业局作为宣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主体合法性;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书面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具有程序合法性;文件依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制定,具有内容合法性。

四、工作目标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保障生态安全。

五、主要内容

(一)举报奖励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林业主管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发生以下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在林区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2.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3.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4.未经批准在林区范围内农事用火,或批准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5.在林区焚烧纸钱、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6.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7.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三)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或者无法核实查证的;

2.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3.举报前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实查处的,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4.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5.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6.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7.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四)奖励金额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人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森林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奖励1001000元。

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经知情者提供违法人线索或指证违法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知情者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或指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3.涉及林区故意纵火的,经知情者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或指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4.协助公安、林业等执法部门抓获或有效协助抓获涉火灾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情形的,视危害程度给予1001000元奖励。

六、《工作方案》主要创新举措体现在以下方面

明确领奖流程。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保障措施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受理和查处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解读部门:宣城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

解读人:严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016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