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除主动公开之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他都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本单位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有电话、传真、网站依申请公开流程以及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时,应准确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及所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五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调配合,并确定1名负责人和各科室业务人员进行及时对接,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六条 本单位针对依申请公开人员回应方式
(1)如遇申请人采用电话等即时通讯等方式来咨询政府信息,应当电话当面反馈;如遇信息较为复杂,涉及科室较多,办公室应协调各科室给予答复,并于5日内完成答复。
(2)申请人通过局网站依申请公开流程进行申请的。
①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③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⑦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⑧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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