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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林业局行政强制分表及流程图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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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宣城市林业局行政强制分表及流程图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7
宣城市林业局行政强制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4-10-17 14:41 来源:宣城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林业局行政强制分表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 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决定书,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5、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