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廉政风险表现形式 |
等级 |
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 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4 |
受理不及时,推诿扯皮,有索贿意图。或在受理时收受好处。 |
中 |
1.严格执行《安徽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
市林业种苗工作总站负责人 |
|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
市林业种苗工作总站负责人 |
| 收受当事人好处,现场审查流于形式。 |
低 |
3.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市林业种苗工作总站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审核。 |
中 |
4.严格工作纪律,执行办证程序。 |
分管局领导和市林业种苗工作总站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在获得许可后监督管理不严。 |
低 |
5.依法依纪办证,确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分管局领导和市林业种苗工作总站负责人 |
| 2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3 |
收受好处、接受吃请,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规受理、审核报检材料。 |
低 |
1.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执行服务标准。 |
林业窗口首席代表和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负责人 |
| 2.规范检疫程序和技术规程,现场检疫不少于2人,加强岗位培训。 |
林业窗口首席代表和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负责人 |
| 收受好处、接受吃请,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未严格进行现场检查或检疫检验。 |
低 |
3.明确检疫签证要求,严肃工作纪律。 |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负责人 |
| 收受好处、接受吃请,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未按检疫规定或未到达除害处理要求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中 |
4.规范检疫检查程序,检疫检查不少于2人,严肃检疫检查工作纪律。 |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负责人 |
| 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4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业务科室研究报行政办公会审定。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局领导班子 |
| 4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4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科室负责人 |
|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
科室负责人 |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
分管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4.重大事项须经业务处室研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
局领导班子 |
| 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4 |
受理不及时,推诿扯皮,有索贿意图。或在受理时收受好处。 |
中 |
1.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科室负责人 |
|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
科室负责人 |
| 收受当事人好处,现场审查流于形式。 |
低 |
3.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科室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审核。 |
中 |
4.严格工作纪律,执行办证程序。 |
分管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在获得许可后监督管理不严。 |
低 |
5.依法依纪办证,确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分管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
| 6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3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 |
| 不按规定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 |
中 |
2.明确办事流程和时限、严肃工作纪律。 |
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 |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3.加强有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完善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
局分管领导 |
| 7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3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经办人员 |
| 不按规定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 |
中 |
2.明确办事流程和时限、严肃工作纪律。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及负责人 |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3.加强有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完善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
局分管领导 |
| 8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4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
分管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4.重大事项须经业务处室研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9 |
采集、出售及收购陆生野生动植物审批 |
3 |
对符合法定条件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有索贿意图。 |
低 |
1.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许可标准。2.开展踏查和论证时,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不干扰和引导专家发表意见。3.加强管理,按时上报。 |
科室负责人 |
| 收受好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的项目而予以受理的。 |
低 |
科室负责人 |
| 没有按时上报申报材料。 |
低 |
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
| 10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3 |
1.不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或故意放宽审核标准,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
低 |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低 |
2.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
|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意见,使特定关系人获得通过。 |
中 |
3.严格执行许可标准。 |
科室负责人 |
| 3.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袒护和包庇特定关系人。 |
低 |
4.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科室负责人 |
| 11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2 |
1.不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或故意放宽审核标准,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
低 |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低 |
2.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
| 2.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袒护和包庇特定关系人。 |
低 |
3.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科室负责人 |
| 1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3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
| 13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4 |
对材料齐全的不予接收。 |
低 |
1.严格执行《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科室负责人 |
| 对材料不全的予以接受;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不采纳专家论证意见或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 |
低 |
2、对保护、移植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科学保护移植。 |
科室负责人 |
| 有意拖延时间,未及时制作、送达和公示受理备案函;或不予告知。 |
低 |
3、明确备案材料要求,认真审查备案材料。 |
科室负责人 |
| 不按规定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 |
中 |
4、明确办事流程和时限、严肃工作纪律。 |
科室负责人 |
| 14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列入“三有”名录的除外) |
4 |
不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或故意放宽审核标准,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
低 |
1.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
科室负责人 |
| 2.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许可标准。 |
科室负责人 |
|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开展评估论证工作或向专家打招呼,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
中 |
3.及时开展踏查和论证,不干扰和引导专家发表意见。 |
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意见,使特定关系人获得通过。 |
高 |
4.充分尊重专家意见,严格工作纪律。 |
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
| 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袒护和包庇特定关系人。 |
高 |
5.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
| 15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4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科室负责人 |
|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
科室负责人 |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
分管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4.重大事项须经业务处室研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
局领导班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