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684B/202108-0006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发文字号: | 林资〔2021〕14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2718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684B/202108-0006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
发文字号: | 林资〔2021〕145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2718 |
林资〔2021〕145号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对公益林管理督察反馈的结果,我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公益林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
1、优化公益林区划成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林草湿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对接融合和国家级公益林优化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土“三调”林地范围,优化完善公益林范围,核定保护等级等信息,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依据优化的范围,完善管护合同,做到图、表、卡一致。各地相关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掌握本地公益林的位置、面积、管护以及区划调整等情况。
2、加强国家级公益林标牌管理。国家级公益林是公益林管护的重点,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生态公益林至少设立1个标牌。各地要重点排查国家级公益林是否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在标牌中标明公益林的管理要求,如标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3、严格公益林地利用管理。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限制项目建设使用公益林地。严禁在公益林范围内非法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严禁各类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使用公益林地。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等确需占用公益林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办理公益林调整手续。各地要对近年来建设项目占用公益林情况进行梳理,对公益林调整不到位的,要及时整改。这将是今后生态环保督察的重点内容。
4、加强公益林的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规程,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抚育采伐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不得擅自采伐公益林林木或以商品林名义办理采伐,不得改变公益林林种用途。严禁将乔木公益林更新为经济林纯林或灌木林,坚决杜绝“蚕食”公益林现象的发生。公益林区划前期已经划入的大冠幅经济林需严格按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管理。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国家标准和森林管护的主要任务应对公益林重点保护区或需要重点管护的一般保护区的生态公益林采用局部或定期封禁的措施进行管护,在封禁期内管护措施同特殊保护区。同时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5度以上坡地种植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发展林下经济等营造林活动的,应因地制宜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隔坡梯田、水平阶、鱼鳞坑、保留原生植被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5、进一步梳理管护存在的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检查监督公益林经营管理措施和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因公益林管护面积大、时间跨度较长出现的问题,各地应立即组织开展公益林管护问题排查,进一步梳理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提出解决措施,同步清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立行立改,并将结果形成报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二、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
1、梳理排查资金发放存在的问题。发现存在纠纷、错划及调出的,补偿资金必须暂停发放,要坚决杜绝滥发、乱发补偿资金现象。重点排查公益林地征占用后,有无及时更新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信息和调整补偿基金,以防出现“吃空饷”的现象,林地审批后要及时将修改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调整小班图表交公益林主管科室备案,及时更新公益林权利人名单。
2、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套取或骗取公益林补偿资金。各级各地要把加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管作为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及时足额发放补偿资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安全运行。市林业局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生态公益林监督检查
1、加强公益林专项检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开展公益林年度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工作。各地须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公益林检查验收全面自查工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各公益林建设单位,张榜公示。管护不合格的小班一律暂停发放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待完成整改后再行发放。
2、查处公益林违法案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侵占公益林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依法制止和严肃查处盗伐滥伐公益林林木、非法使用公益林地和擅自改变公益林林种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公益林执法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3、妥善处理公益林管理遗留问题。各地要及时梳理公益林区划界定程序不到位、纠纷山、插花山、变更调整山、流转山、租赁山、联营山等补偿资金错发的历史遗留问题,要采取尊重群众利益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合法的要依法解决,合理的要充分尊重,合情的要有效沟通,进一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改和完善。
宣城市林业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