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保护地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保〔2024〕7号
市敬亭山管委会,市国控集团,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水平,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地生态资源,我局制定了宣城市自然保护地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暂行规定有效期2年,期间若国家林草局、省林业局和其它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24年4月15日
抄送: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管理。
第二条 落实整合优化方案。科学合理编制(修编)总体规划,开展勘界立标,建立矢量数据。
第三条 落实林长制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林长制工作,提请市、县级林长开展巡林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第四条 落实“网格化”巡护制度。细化完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巡护员巡护职责,合理划分巡护区域、巡护路线,开展“网格化”巡护,建立规范齐全的巡护及问题整改档案。
第五条 落实社区共管机制。管理机构与社区建立共管机制,出台共管制度。每年至少进社区开展2次以上共保活动,引导社区公众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
第六条 加强信息化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巡护监测设施装备,各自然保护区需配备无人机开展巡护,主要人为活动区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七条 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积极开展生态资源监测、物种保护等工作,科学布设红外相机,开展野生动物调查和监测,每个自然保护区每年至少收集报送4条以上野生动物野外监测视频。探索开展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交流研究。
第八条 加强保护宣传工作。结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全国生态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等宣传节点,每年至少开展5次以上相关法律法规、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活动。
第九条 加强探索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途径。支持配合社区开发生态产品,发展自然教育和生态旅游。自然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护等需要劳务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按要求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管理机构与周边乡镇、村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管理范围内显著位置设立防火宣传牌,落实不少于15人的防扑火队伍。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风景名胜区生态及景观资源保护管理。
第二条 落实整合优化方案。科学合理编制(修编)总体规划,开展勘界立标,建立矢量数据。
第三条 落实林长制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林长制工作,提请市、县级林长开展巡林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第四条 落实“网格化”巡护制度。细化完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巡护员巡护职责,合理划分巡护区域、巡护路线,开展“网格化”巡护,建立规范齐全的巡护及问题整改档案。
第五条 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对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动态监测,每年12月底前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年度报告。
第六条 加强信息化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巡护监测设施装备,各风景名胜区需配备无人机开展巡护,人为活动主要区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七条 加强景观保护管理。对风景区植被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资源实施保护,做好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加强建设活动管理。制定并严格落实原住居民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的正常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审核审批制度。
第九条 加强探索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途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方向相一致的自然体验和旅游观光活动,发展自然教育和生态旅游。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发生。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落实不少于15人的防扑火队伍。提升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的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设施、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森林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依据森林公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森林公园生态资源管理。
第二条 落实整合优化方案。科学合理编制(修编)总体规划,开展勘界立标,建立矢量数据。
第三条 落实林长制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林长制工作,提请市、县级林长开展巡林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第四条 落实“网格化”巡护制度,细化完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巡护员巡护职责,合理划分巡护区域、巡护路线,开展“网格化”巡护,建立规范齐全的巡护及问题整改档案。
第五条 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开展动植物本底资源调查,并通过标识牌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在主要干道出入口或进入公园显著位置设置保护宣传牌。
第六条 加强信息化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巡护监测设施装备,各森林公园需配备无人机开展巡护,人为活动主要区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七条 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管理机构要严格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以及对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影响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落实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和降低对生态资源的不利影响。
第八条 加强保护宣传工作。结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全国生态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等宣传节点,每年至少开展5次以上相关法律法规、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加强合理利用。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等生态旅游活动。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按要求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管理机构与周边乡镇、村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管理范围内显著位置要设立防火宣传牌,落实不少于15人的防扑火队伍。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依据湿地公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公园生态资源管理。
第二条 落实整合优化方案。科学合理编制(修编)总体规划,开展勘界立标,建立矢量数据。
第三条 落实林长制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林长制工作,提请市、县级林长开展巡林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第四条 落实“网格化”巡护制度。细化完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巡护员巡护职责,合理划分巡护区域、巡护路线,开展“网格化”巡护,建立规范齐全的巡护及问题整改档案。
第五条 落实湿地公园水质监测管理工作。每月根据水质监测数据结果,针对性开展湿地公园水体水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水生态治理和生态补水。
第六条 加强信息化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巡护监测设施装备,各湿地公园需配备无人机开展巡护,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及时录入安徽省林长制平台。
第七条 加强重要湿地动态监测。按照技术规程,规范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每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报告。
第八条 加强湿地知识科普宣传。建设1处湿地科普宣教馆,设置湿地植物名牌,建立湿地宣传专栏,普及湿地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加强合理利用。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大力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及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活动。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发生洪涝、台风、火灾等事件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地质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依据地质公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地质公园生态资源管理。
第二条 落实整合优化方案。科学合理编制(修编)总体规划,开展勘界立标,建立矢量数据。
第三条 落实林长制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林长制工作,提请市、县级林长开展巡林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第四条 落实“网格化”巡护制度。细化完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巡护员巡护职责,合理划分巡护区域、巡护路线,开展“网格化”巡护,建立规范齐全的巡护及问题整改档案。
第五条 落实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保护管理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调查,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
第六条 加强信息化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巡护监测设施装备,完善地质公园监控系统,需配备无人机开展巡护,人为活动主要区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七条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地质遗迹得到有效保护。
第八条 加强科学普及活动。制定科普活动计划,每年开展2次以上科普活动;结合公园地质遗迹特色,编制、发放系列地质科普读物。
第九条 加强合理利用。积极发展生态旅游,适当开展以地质遗迹保护知识展示、科普宣教为主的自然体验和观光旅游,积极开发具有地质公园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保护措施。管理机构与周边乡镇、村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管理范围内显著位置要设立防火宣传牌,落实不少于15人的防扑火队伍。